各市经信委,各节能服务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4月份拟对2012、2013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进行清算,这次清算结果将作为审查节能服务公司国家备案资格的重要依据。请各市经信委、各节能服务公司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算工作,抓紧做好资金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主要支持通过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一)国家第1和第2批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2011年1月1日以后、通过国家第3批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2011年7月1日以后、通过国家第4批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2012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并完工的、山西省境内实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三)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四)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五)项目实施的技术先进实用,节能效果显著,具有广泛的应用、示范、推广前景。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享受国家或省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2012、2013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市经信委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组织遴选,经严格初审后,将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汇总后上报省经信委。
(二)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二)和项目联系信息表(附件三);项目初审意见表(见附件五,需加盖地市经信委公章);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业主单位情况;节能服务公司情况;项目实施内容;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模式;融资渠道;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情况;用户评价;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包括:项目合同复印件;项目改造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设备采购凭证等;节能服务公司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近两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贷款承诺意向书复印件(如无银行贷款则无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一)。
2、地市经信委出具的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上报文件(附项目汇总表,见附件四)。
(三)申报程序。各市经信委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供项目汇总表和项目初审意见表的电子版)。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整齐,用A4纸装订,正文和附件部分要胶装成一本,双面印刷,封面统一用单色树皮纸。
(四)报送时间。请各市经信委于2013年3月28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三、其它要求
(一)各节能服务公司要对送审的项目材料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对未完工申报为完工项目的,或材料弄虚作假的的节能服务公司,一经发现,即可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同时取消节能服务公司的国家备案资格。
(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联合审核,对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联系方式:孟春晖0351-3041522(传真)
杨建荣0351-5279365
通讯地址:太原市府东街95号(030002)
电子邮箱:sxjnfw@126.com
附件: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项目联系信息表
4.项目汇总表
5.项目初审意见表
山西省经信委
2013年3月26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3月26日印发
附件下载: 附件一:项目申请报告.doc 附件二:项目基本情况表.xls 附件三:项目信息联系表.xls 附件四:项目汇总表.xls 附件五:项目初审意见表.doc
*原文地址:http://www.shanxieic.gov.cn/NewsDefault.aspx?pid=4_277_298_15975.xtj&pg=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