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0-17 18:25:51 来源:山西省经信委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晋经信节能函〔2014〕288号 【  发表时间:2014-10-17 18:25:51 点击次数:694 】

各有关市经信委、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按照工信部下发《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工节函〔2014〕185号)要求,就做好项目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并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通过市经信委、省属集团公司向省经信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确实无法按期验收的,应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计划于2013年底前的竣工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纳入本次验收重点范围。
  二、验收内容
  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实际执行情况、实际投资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现节能量和经济效益、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具体审查:
  1. 是否完成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所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设内容,能源管理中心硬件、软件及测控设施是否与计划建设的硬件、软件及测控设施一致,如有变更,差异是否可接受;
  2. 项目资金落实、管理和投资完成情况;
  3. 是否实现了资金申请报告及所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功能,达到了预期节能效果(节能量);
  4. 能源管理中心的管理架构和运行模式能否满足企业的能源系统调度运行需要;
  5. 项目技术文件、资料的正确、完整、统一性。
  三、验收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拨付文件;
  (三)项目招投标和施工合同、购置设备明细表;
  (四)项目承担单位初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2);
  (五)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重点包括财政资金账务管理、具体使用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七)验收工作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验收程序
  (一)企业自查。各项目单位按照验收要求对项目进行自查。项目已竣工的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准备项目验收材料,各市经信委、省属集团公司要指导企业做好验收材料的整理编制工作,并对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验收材料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于因企业停产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或完工的,项目所在市经信委提出处理意见。自查时间为10月14日至10月30日。
  (二)第三方审核。我委与省财政厅将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对竣工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三)组织验收。我委会同省财政厅组成验收组,验收组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采用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质询等方式开展验收。
  (四)公示意见。验收意见将在我委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根据验收意见和公示情况,出具验收结论,并上报工信部。对验收不合格项目,国家将根据有关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附件:1. 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验收申请表

     2. 验收报告编制要点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0月16日       


*原文地址:http://www.shanxieic.gov.cn/NewsDefault.aspx?pid=4_277_298_33506.xtj&p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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