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报送山西省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的函晋经信节能函〔2016〕609号 省质监局: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6〕28号),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质监局发〔2016〕106号)精神,我委向各标准起草单位下发《关于开展我省节能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晋经信节能函〔2016〕447号)、《关于开展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我委归口管理的35个推荐性标准进行集中复审工作。
各标准起草单位按照要求,通过组织专家开展复审的方式,根据推荐性标准复审方法,从标准制定的制定范围、标准层级、协调性和适用性等方面逐项对推荐性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得出了复审结论,现将结论随文报送。
附件:山西省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汇总表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
*原文地址:http://www.shanxieic.gov.cn/NewsDefault.aspx?pid=4_277_298_46558.xtj&p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