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有关企业,有关审核机构:
为了加强节能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省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和《山西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8〕50号)的要求,现就山西省2012-2013年部分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内容
(一)审核对象
晋财建一[2012]193号、晋财建一[2012]369号节能专项资金计划所安排的17项节能改造项目、10项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项目。晋财建一[2013]124号节能专项资金计划所安排的75项节能改造项目、27项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项目及3项产业园区节能项目。此次被审核项目共计 132 个(企业名单及项目详见附件1)。
(二)审核内容
1. 本次审核重点核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是否已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是否审计,如果已经建成尚未正常运行,根据现有资料和项目实施情况核算项目预计节能量;如果已建成达效(一般为正常稳定运行一年,但如果已正常稳定运行且能维持持续运行前提下可用短期数据合理计算得出项目年节能量),则根据现有资料和项目实施情况核算项目预计节能量的同时根据项目实际运行的记录核算实际节能量(或资源综合利用量),如核实的节能量与下达资金计划的节能量有较大出入(低于下达节能量10%以上的)项目要附有关说明材料。
2. 节能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项目投资概算、资金计划下达、拨付、到位情况;节能专项资金是否单独核算,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挤占、挪用、截留、滞留项目资金;用于项目的企业自筹资金、贷款到位情况,是否能保证项目的按时保质进行。
二、审核方法
此次审核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利用第三方机构审核的专业性和客观独立性保证结果的准确真实,过程的公平公正。审核完成以后由审核机构法人代表(或机构负责人)对审核报告签字盖章确认,并进行备份。按要求分别提交省经信委与省财政厅进行备案,审核机构对其所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此次审核由省经信委委托山西省节能中心、山西省墙体材料革新推广管理中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山西分所和山西晋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为对省直企业的审核和对各市属企业的审核两个层次。
三、审核程序
审核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但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一)审核准备阶段
1. 下发审核通知到各市、有关企业
与被审核企业建立初步联系,将审核初步时间安排、审核机构构成、审核内容及被审核企业所应准备的材料通知各市经信委和有关企业,并通知企业按要求预先提交节能技改项目自评报告及其相关附件。(需要提交的内容见附件)
2. 组建审核组
由委托机构根据待审核项目的地域分布、行业特点、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成相应审核组。审核组由1名审核组长和4—6名审核员(包括2—3名节能量审核人员和1—2名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核人员)组成,审核组长负责布置、安排全部审核活动。审核组可根据需要外聘相关行业技术专家,以满足审核项目特定的工艺装置知识、技能和能力的要求。
(二)文件审核
各审核组初步审核企业提交的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其相关附件,确定项目边界(即计入项目节能量的生产工序和流程),明确现场审核重点。
(三)通知被审企业行程安排
被审企业应按要求准备审核所需材料。(所需准备材料见附件3)
(四)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分为基准能耗审核和实际节能量审核,基本流程一致。
1. 审核前准备
⑴编制审核计划
由审核组长负责编制,包括审核目的、依据和引用文件,审核范围,审核时间和地点,审核组成员和分工,预期审核期限和所需被审核企业配合情况,后勤安排,双方联系人员。
⑵审核组工作分工
⑶准备工作文件
2. 审核的实施
⑴举行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要由企业最高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特别是节能项目管理和财务部门领导必须参加(领导有事不能参加的必须有对节能项目和财务熟悉且能保证及时提供审核所需资料的人员参加)。
⑵收集和验证信息
对企业事先准备好的资料进行审核,核算节能量及检查节能专项资金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要有完整的节能管理体系并且正常运行,对审核的有关资料要留底保存。
现场审核项目实施情况,留下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的影像资料(并对影像资料进行简要说明)。以备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⑶审核组内部会议
由审核组长主持,内部交流审核情况及下一步审核做出安排。
⑷形成审核结果
在审核组内部达成一致,并与被审核企业充分沟通后形成双方都认可的审核意见。如果现场审核结果与企业所报节能量出入较大,且不能与企业达成一致意见的,审核组要及时与省经信委及省财政厅有关人员联系。如遇企业弄虚作假行为,审核组要及时报告,情节严重的可做出节能量无效的审核结论。
⑸举行末次会议
在形成审核结论后,召开末次会议,就审核过程、双方约定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并将审核结论交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4. 审核报告的编制和报送
基准能耗状况现场审核、实际节能量现场审核结束后,按照审核报告的统一格式和要求,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所有审核报告均需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批准并签字确认后报送。
四、审核结果的说明
此次审核项目基本为改造完工的项目,审核结果相应为项目实施后审核结果,政府根据第三方的审核结果对企业进行奖励资金清算。审核组要做出项目实施后审核报告。(具体内容、格式见培训材料)
五、审核时间安排
2014年11月中旬,组织召开审核机构动员会议,布置审核工作,并通知各市及相关企业。
2014年11月-12月,对省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支持的企业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
2014年12月前,审核组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供最后审核报告。
2014年12月底,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公布此次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结果。
六、审核所需资金的安排
审核费用由省级全额负担,评审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为保证审核工作顺利进行,此次审核工作按照项目进行审核资金拨付,即每个项目拨付审核机构1.6万元(其中节能评审机构1.1万元,财政评审机构0.5万元,此费用已包括所有费用),132个项目共计 211.2万元。待审核结束提交审核报告后拨付资金。
七、审核过程中的纪律要求
审核机构要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对企业的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不得向企业索要与节能项目无关的其他资料,不得向外泄露审核有关信息,不准“吃拿卡要”;忠实于审核目的,公正的获取客观证据,得出合理客观审核结论;不得做有损于审核机构和被审核企业声誉和利益的事情,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如无特殊情况,不通知被审核企业所在区(县)政府及有关机构。被审核企业如发现审核机构违反纪律要求,可向省经信委及省财政厅及时反映。
八、突发事件处理
如遇超越审核组能力范围的突发事件,请及时与所在地经信委和财政部门进行联系。
联系人:
郭忻昕(省经信委) 联系电话:0351-3046280
马景波(省经信委) 联系电话:0351-3381612
邢 燕(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351-2023943
电子邮箱:sxjxwjnc@126.com
附件:1./ProManage/ProUpload/file/20141217/20141217181833_6450.doc
3.企业财政奖励资金审核所需准备的原始记录性资料(现场审核时检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25日
*原文地址:http://www.shanxieic.gov.cn/NewsDefault.aspx?pid=4_277_298_34465.xtj&pg=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