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审计是一种加强能源科学管理和节约能源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具有很强的监督和管理作用。通过能源审计,可以准确合理地分析能源利用状况和水平,查找能源管理和使用的薄弱环节,明确节能方向,挖掘节能潜力,降低能源消耗和能源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和经济效益,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
公共机构开展能源审计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并授权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01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要求: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
(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
(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
(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办法》规定了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和能力:能源审计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检验、测试等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相关领域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
我司具备《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和能力,具备《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GB/T 31342-2014)标准要求的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水平衡测试、照明系统节能监测、主要用能设备节能监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