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委、省农药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简化农药换证评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2014年4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下放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工信厅原〔2014〕49号),从2014年5月1日起,将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评审工作下放至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为做好我省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省经信委按照本《通知》、《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等相关规定,开展我省农药换证产品的评审工作,负责对换证产品申报材料及企业生产过程进行审核,并协助质监、安监等部门做好换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工作。各市经信委负责做好本市换证产品的初审上报工作,并加强同质监、安监等部门的配合,确保本市换证产品的质量及安全生产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有关规定。
二、严格申报程序。农药原药和制剂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有效期统一为五年。五年后要求换证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五个月前,经市经信委初审合格后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对审核通过的农药换证产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打印生产批准证书。
三、加强培训学习。进一步完善农药换证产品申请资料要求及评审标准,不定期对各市农药管理人员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确保各市换证产品初审工作规范开展。
四、加强监督检查。省经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药产品换证企业的现场检查力度,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或注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附件:《关于下放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评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原〔2014〕49号)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6月16日
*原文地址:http://www.shanxieic.gov.cn/NewsDefault.aspx?pid=4_277_294_30187.xtj&pg=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