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换证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7-04 18:19:51 来源:山西省经信委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做好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换证评审工作的通知
晋经信产业字〔2014〕206号 

各市经信委、省农药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简化农药换证评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2014年4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下放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工信厅原〔2014〕49号),从2014年5月1日起,将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评审工作下放至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为做好我省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省经信委按照本《通知》、《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等相关规定,开展我省农药换证产品的评审工作,负责对换证产品申报材料及企业生产过程进行审核,并协助质监、安监等部门做好换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工作。各市经信委负责做好本市换证产品的初审上报工作,并加强同质监、安监等部门的配合,确保本市换证产品的质量及安全生产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有关规定。
  二、严格申报程序。农药原药和制剂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有效期统一为五年。五年后要求换证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五个月前,经市经信委初审合格后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对审核通过的农药换证产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打印生产批准证书。
  三、加强培训学习。进一步完善农药换证产品申请资料要求及评审标准,不定期对各市农药管理人员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确保各市换证产品初审工作规范开展。
  四、加强监督检查。省经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药产品换证企业的现场检查力度,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或注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附件:《关于下放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评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原〔2014〕49号)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6月16日         


*原文地址:http://www.shanxieic.gov.cn/NewsDefault.aspx?pid=4_277_294_30187.xtj&p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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