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6-06 11:22:39 来源:公共机构节能网


国管节能〔2013〕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节水工作,推进节水型单位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机构节水工作的重要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经济快速发展,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生活用水呈刚性增长趋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建设节水型社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公共机构数量多、人员集中、社会关注度高,带头做好节水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对于促进全社会提高节水意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一五”以来,各级公共机构开展了大量的节水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人均用水量逐年下降。但是总体上用水方式仍然较为粗放,重复使用率较低、计量设施不完备、节水器具配备率有待提高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仍有较大的节水潜力。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本地区公共机构进一步认识做好节水工作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措施,将节水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全面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节水工作
    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入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节水工作,努力实现到2015年人均用水量较2010年下降12%、省级公共机构节水器具使用率达到100%、50%以上的省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的目标。
    (一)加强节水日常管理。完善节水管理和统计制度,研究制定用水定额,落实计划用水管理。科学制定并下达节水指标,建立节水目标责任制和激励机制,把节水任务具体化并分解到各级公共机构,确保年度节水指标的完成。指导各级公共机构加强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及管网日常管理,规范用水计量设施配备,定期组织开展水平衡测试。
    (二)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器具。推广应用节水技术,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和器具,全面普及节水器具。稳步实施中央空调冷却塔、老旧管网和耗水设备等节水技术改造。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要实现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组织开展节水型单位建设。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率先在各级国家机关中建设一批“节水意识强、节水制度完备、节水器具普及、节水指标先进”的节水型单位,并逐步将其他公共机构纳入建设范围。已开展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地区,要配合原组织单位继续开展相关工作。未出台相关评价标准的地区,要按照本地区节水工作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单位的建设要求和评价标准。
    请于2013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节水型单位建设情况和工作方案报送国管局备案。
    三、保障措施
    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公共机构节水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实现各项工作目标。
    (一)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公共机构节水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加强监督考核。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公共机构节水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节约措施。国管局将公共机构节水工作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体系。
    (三)加强宣传教育。组织所属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借助“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重要载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普及节水知识,推广节水型单位的建设经验,提高干部职工节水意识,倡导“爱水、惜水、节水”的社会风尚。

     

 国管局

                                 201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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