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关于开展煤炭行业能耗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晋经信节能字〔2016〕203号 各市经信委、煤炭工业局、发展改革委,省节能监察总队,省属五大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炭行业能耗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1487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决定开展煤炭行业能耗情况专项检查。现就做好我省能耗专项检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各市经信委、煤炭工业局、发展改革委和省属五大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文件要求,组织本地区和本集团公司所有煤炭开采企业(含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开展能耗情况自查并提交企业自查报告(格式见附件)。省属五大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炭企业的自查报告由各集团公司负责汇总;其他煤炭企业的自查报告,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负责汇总。各企业自查报告要于7月20日前报送至省节能监察总队。在企业自查基础上,省节能监察总队采用现场检查方式对煤炭企业能耗情况进行专项节能监察。为确保检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参与专项检查工作。
(二)能耗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要在8月20日前完成。省节能监察总队要在8月30日前完成专项检查报告,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处)、省煤炭工业厅(环保处)、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处)。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的企业名单、覆盖范围、检查结果、违法查处、企业整改要求等情况,以及专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政策建议等。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即组织对煤炭企业能耗情况开展自查。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材料。
(二)能耗专项检查工作由省节能监察总队统一组织实施。各市经信委、煤炭工业局、发展改革委、节能监察支队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明确组织分工,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三)现场检查有关工作要求及其它事项按照发改办环资〔2016〕1487号(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发布中心-通知”子网站中查阅)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方式: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处) 0351-3041522
省煤炭工业厅(环保处) 0351-4117593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处) 0351-3119226
省节能监察总队(监测试验室) 0351-5279359
附件:煤炭企业能耗情况自查报告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8日
*原文地址:http://www.shanxieic.gov.cn/NewsDefault.aspx?pid=4_277_298_45238.xtj&pg=1